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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水上交通行业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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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港航海事处、局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现将《全市水上交通行业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全市水上交通行业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3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排查治理我市水上交通行业方面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市港航海事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全市水路交通行业。同时,进一步检查各级港航海事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现在起到2008年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至3月下旬)
1、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3号),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总结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吸取教训,认真分析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有可能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进一步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3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局航政科。
2、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学习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特别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排查方法和界定依据、评估和监管方法。
(二)企业排查及整改阶段(4月上旬至10月中旬)
1、各水路交通运输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成立由法人代表、安全、工会和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立排查组,排查组应由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2、各区港航海事处、局属各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2007年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经验及教训,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分行业和专业编制完善检查表,全面分析在新的形势下有可能造成灾害的新问题,确保无漏洞、无死角,进一步认真开展隐患和危险源排查工作。
3、对查处的隐患必须坚决整改。对2007年专项治理中查处的隐患,要落实整改情况,确保隐患的排除;对2008年新出现的隐患,应分析隐患出现原因,从源头上予以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隐患,要通过采取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等办法进行彻底整改;对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组织专家确认、挂牌督办、能整改的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列入计划,定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未完成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重大隐患整改后,由确认为重大隐患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4、对2007年专项治理中已排查出的危险源,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分级、分类,逐项调整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监控的责任单位,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对2008年新排查出的危险源应及时纳入监控体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和动态监控。
5、各水路交通运输单位要将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归类、分级、汇总和归档,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管理,市属企业报局航政科,区属企业报各区港航海事处,由局航政科统一汇总。
(三)行业检查整改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
1、在各水路交通运输单位完成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市局和各区港航海事处分别组成由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检查组,对市属和区属水运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工作于11月中旬完成,各区港航海事处应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1)于11月10日前报局航政科。
2、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水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企业隐患和危险源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及分级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有关数据库建立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情况;三是安全生产培训及效果情况;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五是企业对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六是企业对去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七是应急管理情况;八是组织打击非法经营情况。
(四)接受市政府督促检查阶段(11月至12月)
1、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过程中,督查组将对被检查的部门和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讲评,并反馈存在的问题。受检的部门和企业应对督查组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局航政科。
3、检查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厅将全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再检查阶段(12月下旬)
为了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年底组织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级港航海事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是否到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制订和完善了有关制度并有效运行等。
四、自查自改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装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行业管理方面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具体措施。我局将成立由王长青同志任组长,朱学军同志任副组长,喻静玮、陈耀辉、陈海红、周忠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航政科,陈耀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83801316;传真:83801633。各区港航海事处、局属各单位、各水路运输企业应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行动小组,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部署、综合组织协调、督办检查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本次专项行动要以水运行业重点领域和近年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以进一步减少和消除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落脚点,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逐户排查,逐项落实。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该停业整顿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该关闭取缔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督办不利致使重大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有关法律规定从严追究业主和整改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做好记录,按时上报。各级港航海事部门和各水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做好隐患查找、整改记录,建立健全隐患台帐、档案,按时统计上报整改情况。
 
附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统计表.xls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1日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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