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提交年度检查及审验材料规范性文本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一、检查及审验对象
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许可,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的培训机构均属本次考核的范围。
二、检查审核
(一)本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
各培训机构对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整理完成相关资料,一并报市运管处驾培办。
凡资料不全或未按时上报的,暂缓考核,视同不具备相关考核条件,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招收新学员。整顿完成后,由驾培机构重新向驾培办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阶段为实地查看阶段
市运管处将组织由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市道协驾培专委会等专家组成考核小组,依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三阶段为考核评定阶段
市运管处将根据检查结果,核定培训机构级别是否仍符合资质,并对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结果进行公示。
(二)需上报的相关资料(具体条件参加“2号令”和“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1)经营资质自查报告一份;
(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年度审验填报表》(见附件)(提供EXCELE制作的电子表格一份);
(4)教练车《行车证》复印件一份;
(5)教练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原件)(凡2008年元月1日以后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不需提供《检测报告》);
(6)操作教员《教练员证》原件、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及驾驶证明,计算机管理人员学历证明;
(8)场地证明,租用场地除提供租用合同外,还必须提供出租方场地证明。
三、检查审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不得参与本次考核:
1、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2、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车辆数量达不到2号令要求的最低标准,即同种车型的车辆数不足10台;
4、《工商执照》未通过本年度审验的;
5、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6、未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期结束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7、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8、有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