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客管政[2007]35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受聘驾驶员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为加强受聘驾驶员管理,理顺经营企业、承包驾驶员与受聘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我处制定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受聘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受聘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聘用驾驶员的管理,理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承包驾驶员与受聘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包驾驶员,是指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A类或B类)的驾驶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受聘驾驶员,是指由承包驾驶员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驾驶员。
第四条 受聘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受聘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对聘用驾驶员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受聘驾驶员必须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受聘驾驶员,必须到管理服务中心登记注册。
第七条 承包驾驶员和个体经营者聘用驾驶员时,应该从管理服务中心注册的受聘驾驶员中选择。承包驾驶员聘用驾驶员还须经所在企业同意。
第八条 承包驾驶员和个体经营者聘用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 承包驾驶员和个体经营者应与受聘驾驶员签订《营运协议》,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和相关责任。经营企业应与受聘驾驶员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营运协议》和《管理服务协议》的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第十条 经营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为受聘驾驶员办理供服务监督之用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受聘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档案,组织安全与服务培训,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经营企业要为受聘驾驶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处理安全事故,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受聘驾驶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承包驾驶员应督促受聘驾驶员按要求参加行业或企业组织的学习、培训以及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 受聘驾驶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营运,保证安全,文明服务。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向受聘驾驶员收取相关费用,应按照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自律意见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承包驾驶员与受聘驾驶员《营运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经营企业与受聘驾驶员《管理服务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受聘驾驶员的协议终止或者解除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应收回《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到市客管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驾驶员和受聘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由市客管处按《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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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业管理 驾驶员 规定 印发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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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市交委,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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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