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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客管政[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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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客管政[2007]29号
关于对营运期满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检测的
通      知
 
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保障乘客与司机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营运期满的车辆检测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CJ/T3003-93);
  (四)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五)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六)市交委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武交[2006]83号)。
    二、检测对象
    自登记之日起营运满五年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车辆报废之前,必须每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标准
    受检车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十项标准。任意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检测不合格。
  (一)车身整洁、各部位无破损,漆色鲜亮无脱落;
  (二)车辆前后号牌清晰完整,固封有效;
  (三)顶灯整洁、无破损,亮灯正常,“出租”、“TAXI”和企业简称字迹清晰,空车待租标志灯运行正常;
  (四)车门上经营者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字迹清楚;
  (五)仪表板、内装饰、顶蓬、足垫、车窗、玻璃干净无破损,车厢内无异味,行李厢整洁卫生;
  (六)计价器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完好;
  (七)空调系统制冷、制热功能和通风换气装置完好;
  (八)内外门把手外形完好,能正常使用;
  (九)车窗升降器完好,能正常升降;
  (十)音响功能完好。
    四、检测机构
    市客管处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具体负责车辆检测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车辆检测小组由办证中心、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工会联合会、出租汽车企业工作人员和司机代表组成。
    五、检测程序
  (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车辆五年营运期满后,首先按照市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检验,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二)车辆安全检验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于检测后的7天内,将车辆相关资料上报办证中心。          
  (三)办证中心对拟检测的车辆进行统计并作出安排,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通知车辆受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车辆检测时间原则安排在每周四、周五)。
  (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车辆和《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到指定的地点受检。
  (五)办证中心按照检测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可延长营运期限一年;检测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再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仍不合格的,必须予以更新。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检测人员,各负其责。办证中心应根据检测车辆数量和分布,确定检测计划和人员安排。各企业应按照办证中心的要求,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司机先期学习车辆检测的相关规定,并推选参加检测小组的人员。个体司机参与检测小组工作的人员,由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推选上报。
  (二)落实检测车辆,统筹安排。各企业要对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到期情况登记造册,对必须检测的车辆,及时向办证中心上报,并按照安排,落实车辆检测计划。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要对个体出租汽车的到期情况登记造册,对必须检测的车辆,及时向办证中心上报,并按照安排,落实车辆检测计划。
  (三)落实检测纪律,严格操作。办证中心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免费进行检测,在对车辆实施检测时,检测小组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和司机代表,不得与被检车辆属同一企业,确保检测工作的公平、公正。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司机收取车辆检测费用。实行公司承包经营满五年的车辆,经检测合格继续营运的,企业不得再计提车辆折旧。
    七、凡营运满五年的车辆,三个月内未到我处检测的,视为检测不合格,必须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照《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的规定,收回该经营权。
    八、本通知下发之前营运期限已满五年的车辆,按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特此通知
 
 
 
 
市客管处           行业协会        工会联合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8月22日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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