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的加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的,征稽机构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公路规费,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交公路发111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征稽机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费款的第1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5‰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办发103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有相应规定。
(二)加收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应征滞纳金=欠缴公路规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
----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欠缴公路规费平均费额。欠缴1个月的,欠缴公路规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公路规费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公路规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公路规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公路规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公路规费征收的监督检查
(一)征费处理决定。《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征稽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公路规费,可以制作公路规费征费处理决定书,告知欠费人有关违法事实并责令限期改正。欠费人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欠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征稽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监督检查地点。《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稽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以下地点实施监督检查:
1、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停车场和省政府确定的征费稽查站区进行监督检查。
2、可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实施暂扣车辆的条件及程序
(一)暂扣车辆的法律依据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暂扣车辆的法定条件
1.偷逃公路规费不接受处理的;
2.抗缴公路规费;
3.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拒不执行征稽机构处罚决定的。
(三)暂扣车辆的实施程序
征稽机构工作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限期缴纳----制作省交通厅监制的车辆暂扣凭证----送达当事人----将车辆强制停放到指定的保管地点
(四)暂扣车辆的处理
1、被暂扣车辆的车主应在7日内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在规定的7日期限内,征稽机构应负责妥善保管车辆,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实施暂扣的单位负责赔偿;车主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被暂扣车辆的保管费用和自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暂扣车辆满三个月以上,车主既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诉的,征稽机构可将暂扣车辆交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所得充抵应缴的公路规费、滞纳金。充抵后有余额的,应当退还车主;不足的部分,应当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3、依法暂扣及拍卖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4、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当立即返还暂扣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