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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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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及罚款幅度

备注

1 本省缴费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偷逃、拖欠公路规费达1个月以上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查处地征稽机构可就地补征欠缴的公路规费和滞纳金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 外省跨行本省的车辆,公路规费缴免凭证超过有效期3日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按我省公路规费征收标准收取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养路费费额的滞纳金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 未携带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稽机构可暂收相当于应缴费额的抵押金,车主在一个月以内出具有效凭证的,征稽机构应全额退回抵押金 罚款20元
4 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报停、启用、注销、外省调驻等缴费手续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 罚款500元
5 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公路规费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 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9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30%-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18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50%至100%的罚款
6 对故意隐瞒车辆吨位(座位)、少缴费款的,或者减征、免征车辆变更使用单位、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 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9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30%-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18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50%至100%的罚款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7 无牌证行驶且未缴纳公路规费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从车辆购买之日全额追缴费款、滞纳金;无法提供购买日期的,追缴1个月的费款、加收滞纳金 处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法提供购买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 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后偷驶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追缴报停期间全额费款、滞纳金 处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9 伪造、倒卖公路规费凭证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并加收滞纳金。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11 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偷逃公路规费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收缴伪造变造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追缴全额费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注:《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为:(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规定计算的罚款总额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处罚。(二)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按规定计算的罚款总额超过1万元的,按1万元处罚。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所设定的罚款不受上述限额限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7日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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