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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处理 |
行政处罚种类及罚款幅度 |
备注 |
| 1 |
本省缴费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偷逃、拖欠公路规费达1个月以上的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查处地征稽机构可就地补征欠缴的公路规费和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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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2 |
外省跨行本省的车辆,公路规费缴免凭证超过有效期3日的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按我省公路规费征收标准收取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养路费费额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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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3 |
未携带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稽机构可暂收相当于应缴费额的抵押金,车主在一个月以内出具有效凭证的,征稽机构应全额退回抵押金 |
罚款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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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报停、启用、注销、外省调驻等缴费手续的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 |
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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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公路规费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 |
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9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30%-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18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50%至10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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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故意隐瞒车辆吨位(座位)、少缴费款的,或者减征、免征车辆变更使用单位、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 |
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9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30%-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18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50%至100%的罚款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7 |
无牌证行驶且未缴纳公路规费的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从车辆购买之日全额追缴费款、滞纳金;无法提供购买日期的,追缴1个月的费款、加收滞纳金 |
处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法提供购买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8 |
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后偷驶的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追缴报停期间全额费款、滞纳金 |
处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9 |
伪造、倒卖公路规费凭证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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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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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并加收滞纳金。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
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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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偷逃公路规费的 |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收缴伪造变造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追缴全额费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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